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以下簡稱CEDAW),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,其內容闡享有一切經濟、社會、文化、公民和政治權利,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,消除對婦女之歧視,確保男女在教育、就業、保健、家庭、政治、法律、社會、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。
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,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、參與國際組織權、國籍權、教育權、就業權、農村婦女權、健康權、社會及經濟權、法律權、婚姻及家庭權等。
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,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,性別歧視逐步消除。
歡迎本府機關、單位及區公所應用方式:
1.擇其條文向民眾宣導CEDAW的重要性與應用
2.概念式的宣導CEDAW條文的各項權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