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辦公室任務如下:
(一) 本府性別平等政策方針、法案、計畫與報告之研擬、協調及督導。
(二)本府性別主流化政策、計畫與策略發展事項之研擬、推動及督導。
(三)本府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。
(四)辦理直轄市與縣(市)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計畫(簡稱性別平等業務考核)之彙辦及管考。
(五)其他重大性別平等事項及議題之研擬、協調及整合。
二、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,由市長兼任,副召集人一人,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;執行長一人,由市長指派本府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,綜理室務;副執行長一人,由本府社會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,襄助執行長辦理室務;執行秘書一人,由執行長指派工作人員兼任;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執行室務。